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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地合公司是一家法律咨询公司。2022年8月27日,雷某某与成都天地合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雷某某受托(乙方)成都天地合公司为其推荐并委托律师处理与案外人四川某劳务公司之间股权纠纷的相关法律事务,具体委托阶段,调解、一审,并对乙方代为指派律师的委托权限、代理费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各方建立了“雷某某股权纠纷专案群”微信聊天群,成都天地合公司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与雷某某联络沟通,就案件诉讼进行准备,并提供法律咨询。李律师作为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该案件的庭审等诉讼过程中,后该案调解结案。2022年8月,雷某某分两次分别向成都天地合公司支付费用3000元、4000元。成都天地合公司后向李某个人转账合计1750元,转账说明:雷某某律师费。另查明,2022年8月29日,成都天地合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某律师代理雷某某与四川某劳务公司的纠纷,代理费为1500元。后雷某某未按约支付剩余法律服务费用,成都天地合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某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代理权属特许权利,不是任何公民、组织都可以随意取得。成都天地合公司不具备开展律师事务所业务的资质,但与雷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从主要约定的内容看,比如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费用收取等,并非一般的法律咨询等业务,实质上是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务。成都天地合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但与雷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实质包括诉讼事务代理等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自始无效,该合同约定内容于其成立时即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更无从谈及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当事一方依附于有效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利益。故对成都天地合公司主张根据无效合同要求雷某某支付的剩余代理费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实质违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屡见不鲜,该类公司往往收取较高费用,误导当事人诉讼预期,挤压正规律师事务所业务空间,破坏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为行业疥癣。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是四川省推进的一项重大原创性原动力改革,其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通过集聚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区域法律服务能级,助力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本案的审理,准确认定了泛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效力,有利于规范泛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活动、维护健康的法律服务行业秩序、提升法律服务产业供给能力,案件审理后,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违规情况适时在律师座谈会进行反馈,对助益法律服务职业共同体建设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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