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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也想不到,作为律师的我,竟然在同一个地方、同一家法院、同一名法官身上,遭遇了不可思议、令人唏嘘的从天堂到地狱的奇遇或者说是颠覆性大反转:2016年,我代理了湖南桃江县一起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产品案,“冤主”张先生被无辜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我据理力争,桃江县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判决张先生无罪并被当庭释放,2019年7月31日益阳中院在终审中仍然对张先生作出了维持无罪的裁决,其后,我继续代理张先生申请国家赔偿,为其维权获得成功。2020年7月7日,我却突然被桃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予以刑拘 ,2021年10月28日被桃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从先前的辩护席,到后来的被告席,两个“席位”的变换究竟是巧合,还是你有“初一”我有“十五”似的打击报复?
不能不说的是,我在代理前述一案的过程中,以“死磕”护法,顶着压力仗义执言,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桃江县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上的“盲点”。按理说,批评是个好东西,是一面可以照出自己“丑”处的镜子,桃江县司法机关理应从善如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刀刃向内,自揭疮疤,清除顽瘴痼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但桃江司法机关不但没有“改”“纠”之意,反而变本加厉、肆无忌惮地办冤假错案,特别是桃江县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仍然顶风作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我叫朱军,1974年7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渠道新村,电话13975298225。
一、2008年我被桃江县公安局刑拘,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对我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08年4月12日,我应邀参加顾问单位(桃江县中部金属公司)股东会议。此次会议主要是解决公司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股东谷和勇,没有实际投资,在公司占有50%的干股,其他股东投入300多万却没有任何回报,谷仅转让公司干股即获利105万元。因担心股东问责,谷在会前隐匿了公司的印章和会记账册。会上,谷拒不配合财务对账,同时,股东唐正武与谷和勇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唐正武召集三名社会青年(刘营、成果、罗庆丰)对谷和勇实施非法拘禁,我虽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公司股东会,但没有参与对其实施殴打和非法拘禁。2008年4月17日,桃江县公安局对我和公司股东张恩维、唐正武予以立案侦查,并对我予以刑事拘留。5月23日,因证据不足达不到批捕条件,该局对我取保候审并释放。2008年12月30日,桃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我和张恩维(原名张业文)涉嫌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作出桃检刑不诉(2009)第1号、第2号不起诉决定书。谷和勇不服申诉,益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仍然认为我和张恩维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益检刑申复决字(2009)第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驳回申诉,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其后,谷和勇自行放弃了继续追诉(控告)的权利,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至此该案刑事诉讼程序便终结了。
二、时隔13年之后桃江司法机关违法办案对我进行有罪追诉。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犯罪有个追诉时效问题。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起着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对犯罪行为的查证追究,具有保障人权、实现法律正义等诸多价值。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明确规定了“追诉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然而,桃江县司法机关却公然无视法律规定,以自己的“想法”代替国法,在时隔13年且不存在刑法第88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情形”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再次对我实施刑拘、逮捕、起诉和审判:
(1)桃江县公安局违法启动侦查程序,违法重复对我刑事拘留,违法调查收集证人证言。
2020年5月22日,桃江县公安局没有立案就向桃江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我,桃江县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桃江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凭一纸至今未加盖公章的立案决定书,于2020年7月7日直接对我再一次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7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对同一案件可以进行重复刑拘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桃江县公安局重复刑事拘留我的行为明显违法,桃江县法院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当庭确认桃江县公安局2020年刑拘我的行为违法。同时,桃江县公安局故意将同案人刘营、成果关押在同一监室串通供词,诱导他们作伪证对我栽赃陷害。另将已判决结案的同案人唐正武、罗庆丰扣押在执法办案区逼迫他们改变之前在案证词,作伪证对我栽赃陷害。我的辩护人强烈请求桃江县法院依法排除上述非法证据,并且请求上述证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证,却被主审法官违法拒绝,整个庭审无一证人出庭作证。
(2)我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2008年4月17日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桃江县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本案发生在2008年4月,至2013年4月,早已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
然而,桃江县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文书不仅完全否定了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制度,而且自创刑法新规,声称2008年不起诉处理决定不代表国家意志,对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可以追诉,只不过要从轻处罚而已。这纯属是一簧两舌、驴唇马嘴的胡诌乱道;是为了替办冤办假办错了的本案找“理由”找“依据”而不惜创造和国法相抵触的法律! 桃江县法院以《刑法》88条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规定对我予以定罪,貌似有依有据,问题是2008年桃江县公安局已经对我作过立案处理,本案不符合上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刑法规定,桃江县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对我定罪,还不如以”莫须有“的名义给我定罪,反倒让人觉得靠谱一些!
案子很平凡很普通,但错得却是很离谱很荒诞乖谬。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畅通刑事冤错案件发现渠道。还特别强调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有机统一,坚守法治底线。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已经脱下了底裤,裸奔在偏离事实和法律、偏离公平正义的歪道邪径上,其“做”案的痕迹,即便是“法外汉”也看得真切,一个从程序到实体都破绽百出、八花九裂的案子,岂止让相关司法人员出丑丢脸,也会严重损害桃江司法的形象和严重碾压桃江司法的公信力,而“痛”的是中国法治和向往公平正义的广大人民群众!希望最高法注重收集网民群众投诉司法机关故意办冤假错案的信息,真正做到“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以让这种铿锵的话语从司法高层的嘴边落到地上、落到每起冤案的纠错上、落到每位“冤主”的身上。对拒不纠错的“司法官”,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法办。司法机关每酿造一起冤案,就是给中国法治留下的一个创伤。我强烈呼吁最高法力督湖南桃江司法机关尽快启动对本案的纠错程序,以弥合中国法治的一个创伤,也弥合“冤主”的心理和精神创伤!
控告人:朱军
2022年2月25日
众所周知,任何一起犯罪都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统一。其实,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又何尝不是主客观的统一?即司法人员以什么样的主观动机和办案心理办案,就会有什么样的“案果”。不用说,从法律和公民对司法人员的要求而言,作为是国家司法权力具体执行者的司法人员,其办案的主观动机应是单纯的且应是唯一的——让执法办案成为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让案子经得起事实和法律这把“硬尺”的衡量;经得起公平正义这把“软尺”的检验。然而,朱军的所谓“非法拘禁案”,从程序到实体,皆凸显司法人员带着不良动机在“做”案。
该案的是非对错界限,可谓分星擘两、炳如观火。依据事实无法成立的案子被强行“做”成案子;依据法律程序无法“前行”的案子被强行往前推进,岂有不冤之理?岂有不假之理?岂有不错之理?
在程序上,如下6错你桃江司法否定不了:
过了追诉时效,该案判决书也称“检察机关在追诉期内未提起公诉”,此其一也;
故意将同案犯刘营、成果关在看守所同一监室,以引诱其串供,此其二也;
立案决定书没有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却以此为立案依据强行重启朱军案的司法程序,此其三也;
接警登记表系伪造,接警登记表上记载的接警人员肖超雄2008年还在警校读书,此其四也;
2008年刑拘了37天,达到了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2020年同一案件再次拘留37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的禁止性规定,此其五也;
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又对该案作出起诉书。同一案件并存两份法律意义完全相反的法律文书,此无疑为中国检察机关公诉史上最荒唐的儿戏。此其六也。
在实体上,司法人员对朱军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让人感觉其大脑已经变成了废物,即如此认定不是用大脑的正常认定,而是用毫无思考能力的脚在认定。如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朱军涉案的关键证据只有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有说朱军打了人的,有说没打人的;而且谷和勇的法医鉴定书却没有被朱军击打部位的受伤记录。尤其是辩护律师开庭前申请针对关键证人刘营、成果交待:朱军等人在地坪商议对谷和勇采取非法拘禁措施的证言,在未经变动的原址做模拟侦查实验,却被法官蛮横驳回,其理由是否能听清“地坪”说话,受距离、声量、声音频率、听力及外界条件等因素影响,且时13年已无法确认刘营、成果能否听清外面地坪的人说话,而在裁判中,又采信刘营、成果听到外面地坪朱军等人说话内容的证词,明显自相矛盾。事实上,刘营、成果虚构了现实中不存在的“地坪”,殴打谷和勇现场“厕所”等,现场实地不存在“地坪”,而且观看“地坪”方向的视线也被房屋墙体阻隔无法感知;“厕所”也不是经警方现场勘查认定的非法拘禁位置(洗澡间),“厕所”面积太小不可能容纳3-4人。因此,两人证言中看到事前聚集,听到事前合谋,在厕所中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均为虚构。法官如认为能听到见到,我恳请你们去做一回模拟性试验,如经试验你们也听不见看不见,你们该承担何责?用这种没有“屁眼”的证人证言(连作案现场都讲错了)作为认定朱军犯有“非法拘禁罪”的关键证据,何“依法”之有?和“公正”之有?
朱军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和公司任何人没有利益冲突,他没有任何作案的理由与动机,称朱军有作案动机,难道不是司法人员强加给朱军的“作案动机”吗?有利益关系的是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也是在股东之间,而矛盾纠纷的源头是谷和勇——谷和勇没有投一分钱,平时挪用了公司的钱没还不说,将干股转让给别人换得了一台奔驰车,将车转给他人后干赚了100多万元,而其他股东投了300多万元的真金白银都亏得蛋痛。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不是其他人,而是谷和勇!
让人感到蹊跷的是,其时桃江县检察院一位姓丁的副检察长,肯定朱军及其辩护人的对本案的看法对的,表态说马上请示后走程序,结果“走”了一个月的程序还是“无言的结局”,另一个检察官说正在“两会”,实际上是扯上一个借口在拖延了。果然,2021年2月3日,朱军所供职的湘潭市君子莲律所收到了朱军被起诉的消息(3日前就打听了),2月5日就“闪电般”地起诉到了法院——当时临近春节,法院超常规地抢在节前受案,原因是怕律所找他们“理论”,这岂不是颇有点“做贼心虚”的味道吗?!
言归正传,桃江司法机关为何会齐心合力地“做”出一个漏洞百出的低级冤案?简单地说司法人员不懂法,本博主不予认可,毕竟这不是一个人在办案,且沾附在本案中的事实“漏洞”、涉法“漏洞”和逻辑“漏洞”,没有一个“洞”涉及到高深的法律问题,只要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其“做”案的痕迹。那么,桃江司法人员错误办理本案,究竟有何动机?本博主不揣冒昧做点推测,看哪一条说到你们的“心坎”上去了——
一是为追求扫黑除恶“政绩”而“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给朱军强加给一个“非法拘禁”的罪名。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收官之年,而在此之前的2019年10月23日,桃江县公安局接桃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关于谷和勇举报张恩维涉黑涉恶线索的通知,于是该局开始对涉案人员继续开展侦查,并于2020年4月28日将在逃同案人刘营、成果予以刑拘。张恩维、朱军于同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报请批准逮捕,5月29日被检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7月7日朱军再次被桃江县公安刑拘,后被桃江县检察院批捕,2021年2月5日被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是 司法高层于2019年发布了“10种情形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通知,朱军乃至所有同案犯和“黑恶”挨不上边,本案也就装不进你那个扫黑除恶“政绩包”,从这点上说,桃江司法人员似乎不会有这个动机。
二是替上级完成搞掂朱军及其同案犯的任务——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许多案件是上级的督办或交办案件,问题是督办也好、交办也好,下面接到的只是某个案件的线索,并不是处理结果,再说,上级督办和交办,并不是要你抛开案件的事实按照“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这种带有封建专制烙印的原则办案,更不是要你不顾案件事实故意将不构成犯罪的案子错办成铁案。况且,你盲目从上,胡乱办案,届时倒查起来,依照法律规定现有独立侦查权的民警、现有独立检察权的检察官、享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能逃脱滥用职权罪的追究吗?从理性上说,桃江司法人员不应该有为讨好上级“盲目从上”办“乌龙案”的动机。
三是有个别司法人员报“一输之仇”其他司法人员为照顾“情面”知错纠错地将朱军案办成冤案。本来,“公场”是不应该记私仇的,但“公场”的“公事”都是由个人操办的,包括案件,说起来是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办理,但每一个案件都会落到个人头上。在权力、人情、利益等法外因素影响司法、影响个案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难免会有偏离公平正义的办案意图,而朱军曾经在桃江替一个“案主”辩护时,据理“死磕”,将一个司法人员想做实做“铁”的案子“辩”出了相反的结果,这让相关司法人员尤其是桃江县法院审理朱军案的法官左金辉、鲁毅东(本案益阳中院的承办法官)等感到很不爽,无巧不成书书的是,此次审理朱军案的又是左金辉和鲁毅东法官!当然,我不是法官肚子里的肥虫,究竟他们是否借机以“合法”的名义报复朱军,我不敢下结论,但至少有此嫌疑。问题在于,即便法官挟嫌报复,假如其他司法人员坚守司法公正,案子也“走”不下去,然而,各家司法人员往往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互看“情面”、相互“关照”,故明知案子有错也硬着头皮往前推,这种三家司法人员“默契配合”将错就错,是冤假错案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司法人员明知不可“施”而昧着良心“施”,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了。然而,冤假错案危害大矣——伤害的不仅仅是“冤主”及其家属,还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讲,那是百分之百的错误、百分之百的灾难。故从中央到司法高层,都一再强调防止和平反昭雪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纠正、防范冤假错案就是这道防线最后的堡垒。纠正冤假错案必须形成新常态,以确保守法者不再蒙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呼吁最高法重视打捞源自底层的沉没声音,督促湖南司法机关尽快启动朱军案的纠错程序,还他一个公道、还他做人的尊严、还他以合法权益,让这名法律人真真切切地在自己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迟来的公平正义!
作者: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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